•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9月3日出生于太康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3年8月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1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3)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闫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X路南段经营猪肉生意,在对猪肉进行加工过程中长期使用工业松香褪猪毛,使用工业双氧水祛除猪肠子异味。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检测报告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销售食品的过程中参入有毒有害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是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周口市川汇区X路南段经营猪头、猪蹄、猪心、猪肝等生意,在对猪头、猪蹄进行生加工过程中使用工业松香褪猪毛,使用双氧水祛除猪肠子异味,加工后进行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赵X证言:
 
(三)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被告人王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扣押物品清单,
 
3、大洋化工营业执照。
 
4、现场照片六张。
 
5、搜查笔录。
 
6、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四)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且供证一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川汇区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检测报告显示:从王某某作坊处提取的松香主体成分为工业松香,使用松香褪毛需要高温烧烤,加热后松香会释放出铅,汞及有毒化合物并渗人肉中,长期食用会损害食用者肝肾,并有致癌风险,对人体毒害极大。
 
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是国家命令禁止生产经营的。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真诚悔罪,属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辩护人合理部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猪肉食品加工、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