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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准确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适用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的确存在一定争议。《性侵意见》第20条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即对于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或者明知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应依法以强奸罪定罪,目的是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例如,去年广西兴业法院审理的一名留守女童长期被同村10余名中老年人性侵的案件中,被告人给予被害幼女少量钱财等小恩小惠,对被害人进行奸淫,侦查阶段对部分被告人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捕,检察机关起诉和法院对各被告人都是以强奸罪或猥亵儿童罪认定的,应当定性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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