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
故意杀人罪或者
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暴力致人死亡,从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从重。以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致死,从重。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5.15):
第九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
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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