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的家属以前已经委托重庆某律师事务所熊律师,因对前律师办案方式不满意。于2012年10月6日下午慕名前来找到智豪律所团队,经咨询后,最后选择增加委托本所律师。
我接受委托后立即找到相关办案单位联系接洽,依法先后十余次会见了李某,了解了基本案情。并到重庆市某检察院交换意见。经智豪刑辨团队集体讨论,辩护人提出提出嫌疑人李某虽然离开案发现场,但其目的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逃逸,且其在公安人员到医院后自动配合公安人员,坦白犯罪事实,符合在一般性排查中自首。其到案行为构成自首的意见。经开庭激烈争辩,最后法院采纳本所律师意见、认定李某构成自首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