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16日,诶高人李某驾驶渝A098**东风大货车到南岸区四公里街重庆某化工厂内,将车头朝上停于一坡度为30度的斜坡上准备装运铁罐,被告人李某为将车熄火,又未采取其他防止滑动措施,仅拉起手刹就离开驾驶室下车观看搬运工运铁罐,约7-8分钟后,该车沿斜坡下滑,其车尾部与搬运工邓某发生接触,致其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智豪辩护团在接受委托后,提出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客观上车况有不能打火启动,手制动不能正常工作等毛病,从而相对减轻了李某的过错,故被告人在本案中属情节较轻,属过失致人死亡罪,加之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请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得到法院采纳。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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