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林某(自报名),男,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桂平市,因本案于2015年4月13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小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伙同王某(已判刑)、黄某某、“阿勇”(均另案处理)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桂工业园B区兆利厂门前与被害人董某等人发生冲突。
 
后胡某某(已判刑)、“阿森”、“小孩子”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砍刀乘坐刁玉定驾驶的面包车来到兆利厂门参与打架。
 
期间,林某被打伤头部。
 
随后,林某与胡某某、王某、黄某某等人一起持刀追砍、殴打被害人董某、刘某、汪某,并致使董某、刘某、汪某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董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部软组织损伤,锐性暴力作用致面部、耳部、躯干、肢体软组织损伤,下颌骨骨折并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属轻伤;被害人刘某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面部、躯干、肢体软组织损伤,桡骨、肱骨、尺骨、髌骨骨折,桡神经深支断裂、左肘关节囊破裂,属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持械伤人,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