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学文化,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
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5〕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振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6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普兰店区皮口镇城关村邹西屯128号自家后院,因砌墙一事与被害人高某发生争执,进而产生厮打。
 
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持扁担朝被害人高某头部及身上击打数下,致被害人高某受伤。
 
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头面部外伤系钝器伤,面部瘢痕构成轻伤二级。
 
经大连市第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系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病案病志材料、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物证照片;调查笔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的陈述;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持械伤人,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八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