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
看守所。
辩护人邹某,X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女。因本案于20XX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X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因本案于20XX年2月3日被
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孙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XX〕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谢某、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XX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XX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邹某、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刘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唐某为牟取利益,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开设店铺,从事男性保健食品“东革阿里咖啡”(以下简称“东革咖啡”)的销售活动,并以谢某等人作为货源依托,向位于上海等全国多地的买家加价出售。期间,其以人民币79元的价格,向位于上海的买家裴某出售上述东革咖啡5包。
20XX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谢某为牟取利益,从上家处购入东革咖啡,并通过微信等网络渠道,向唐某等位于全国多地的买家加价出售。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涉案东革咖啡可能含有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仍帮助谢某从事涉案东革咖啡的宣传、客服、发货等事项。
20XX年2月2日,被告人唐某、谢某被民警抓获,20XX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被民警抓获,同时民警从被告人唐某处查获涉案东革咖啡218包,从被告人谢某处查获涉案东革咖啡1,925包。经检验,上述从被告人唐某、谢某处查获的东革咖啡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唐某、谢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谢某、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谢某、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张某共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谢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谢某、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张某共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谢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三辩护人关于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2月2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2月2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有毒、有害食品及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