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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销售的男性保健食品“东革咖啡”,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

  • Alpha
  • 2023-07-06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邹某,X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女。因本案于20XX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X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因本案于20XX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孙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XX〕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谢某、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XX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XX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邹某、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刘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唐某为牟取利益,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开设店铺,从事男性保健食品“东革阿里咖啡”(以下简称“东革咖啡”)的销售活动,并以谢某等人作为货源依托,向位于上海等全国多地的买家加价出售。期间,其以人民币79元的价格,向位于上海的买家裴某出售上述东革咖啡5包。
20XX年3月至案发,被告人谢某为牟取利益,从上家处购入东革咖啡,并通过微信等网络渠道,向唐某等位于全国多地的买家加价出售。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涉案东革咖啡可能含有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仍帮助谢某从事涉案东革咖啡的宣传、客服、发货等事项。
20XX年2月2日,被告人唐某、谢某被民警抓获,20XX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被民警抓获,同时民警从被告人唐某处查获涉案东革咖啡218包,从被告人谢某处查获涉案东革咖啡1,925包。经检验,上述从被告人唐某、谢某处查获的东革咖啡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唐某、谢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谢某、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谢某、张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张某共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谢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谢某、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张某共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谢某、张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三辩护人关于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2月2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2月2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有毒、有害食品及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财物予以没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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