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邵某,男,1964年出生于济南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住济南市,户籍所在地济南市。
因涉嫌犯
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
取保候审。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8]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晓涛、刘占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张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邵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某某局期间,利用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明知使用财政拨款给职工发放补贴违反规定的情况下,仍授意其下属刘某某(已判刑)等人,采用伪造参与体育活动者名单进行报销的手段,从济南市历下区某某局财务部门套取国有资金,进行私分,累计私分金额达397970元。
案发后,赃款被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记账凭证、刘某某的工作记录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济南市历下区某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邵某个人简历、编制情况说明、人事档案等资料等书证、共同作案人刘某某的供述、证人毛某某、罗某某、刘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证人自书材料、发破案经过、扣押手续、本院(2018)鲁0102刑初34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以被告人邵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和赃款已追回的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建议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套取国有资金并以单位名义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还款项,上述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邵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所有赃款已追回、主动缴纳罚金,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故对其从轻处罚。
已追缴的赃款397970元中有264930元已在刘某某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中判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故本案仅对余款133040元作出处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 、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三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第三款 、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十万元(已缴纳)。
二、已追缴的私分款项十三万三千零四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