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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一审辩护词(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律师接受刘某某家属戴某某委托,担任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经会见、阅卷,了解案件情况后,结合今日的庭审活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参酌并采纳。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刘某某的行为系协助金某某等组织卖淫,不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而应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即使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也应与金某某等人区分主从犯,且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在具体量刑上,刘某某应具有自首、初犯、认罪悔罪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并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具体分述如下:

第一部分 罪名之辩:刘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起诉书认定,刘某某系被金某某调至甲地担任店长,负责该店的全面管理,并据此认定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但辩护人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系受到另案处理的金某某等人指挥、领导,协助金某某等人组织卖淫,且其对甲地某某酒店15楼并不具有全面管理权,其本质也是一个“打工仔”,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具体理由如下:

一、刘某某不负责甲地某某酒店15楼的全面管理

所谓的全面管理,一般是指对人、财、物、事、规章制度数个方面的管理。而纵观该店的经营模式,可以看出,刘某某对上述五大事项并无管理权。
(一)人事:刘某某无人员的招聘、调配权
所谓的人事管理权,主要是人员的招聘决定权和调配权,而本案中刘某某是不具有该权限的。
例如,根据同案被告人曾MM和刘某某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刘某某在担任店长期间招聘了曾MM,但是,辩护人要强调的是,刘某某的讯问笔录同时提到,客户经理由我负责招聘,然后报送公司同意后才能上岗,包括技师、收银员也要征得公司同意才能到店里上岗。如果技师太少,就由公司统一调配。
此外,同案犯唐MM和陈M的供述以及刘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一致印证,其二人是金某某、陈XM安排其到甲地该店担任会计和出纳的,直接对金某某、陈XM负责,包括工资也是金某某等人对其发放,刘某某对该二人不具有管理权。
因而,刘某某对人事没有管理权。
(二)财务:刘某某无财务管理权
如上述,该店的会计和出纳不属于刘某某管理,而庭审也已经查明,刘某某是看不到账目的,不清楚具体财务情况,既不能查看,也不能进行对账。而众所周知,财务权是公司运营中极为重要的权利,刘某某作为店长,却不能查账、对账,了解财务情况。
同时,金某某在2016年6月24日的讯问笔录也提到,分店的人员工资包括提成比例是由金某某制定的,故被告人刘某某对此也无决定权。
综上,刘某某并不享有对公司运营最重要的财务管理权,可以看出其根本不是起诉书所认定的“负责全面管理”,也能直接印证刘某某本质上仍然只是一个打工仔而非领导层,也应据此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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