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赵某涉嫌
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参加法庭调查,辩护人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敬请法庭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材料,予以采纳。
就定罪部分,起诉书指控赵某利用本单位指派其在外开取发票之机,非法向他人购买并持有伪造的票面额累计为506万元的发票,并借此骗取本单位资金348300元,其行为已经同时触犯《刑法》第210条之1、第271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择一重罪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基本犯罪事实,鉴于赵某本人对罪名没有争议,认罪认罚,故辩护人对起诉书载明的定罪部分亦无异议。
就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的情节:
一、赵某具有自首情节
起诉书载明,赵某系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自首的要件,应认定赵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二、赵某已全部退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重庆市****发展有限公司于201*年*月**日对赵某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其中载明赵某在**年*月案发后态度端正,主动自愿的将侵占公司的35万元及购买发票的4万余元退还给公司,并没有给公司造成实质性的经济损失,故自愿谅解赵某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三、赵某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赵某已向司法办案机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的具结书,对其应当从宽量刑。
综上,赵某具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并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具结书。同时,赵某涉嫌经济犯罪,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因此,辩护人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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