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房市、股市的持续低迷,造成大量民间资本失去了有较好回报的投资方向,这为被告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行为创造了资金条件,并且本案被告人李某系涉案单位的职员,说来他也是受害人,毕竟作为单位的下属职工,加上金钱利益的诱惑,被告人李某一步步地走上了犯罪道路。李某亦是悔不当初,一步错步步错。
本案要从2011年8月说起,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在某省注册成立了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科公司),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随后,杨某某决定在重庆市实施犯罪活动。2011年10月,农科公司重庆分公司成立,杨某某安排邱某某为重庆分公司的负责人,邱某某与蔡某某一同管理公司,之后,蔡某某招揽白某某加入重庆分公司,负责实施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管理,以整个公司所吸收的存款金额为基数提成。随后,白某某又招揽被告人李某等人进入重庆分公司。自此,被告人李某就步入了黑窝中,从2011年10月底至2012年3月初,参与吸收资金70万元,获利8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的家属案发当晚得知此事后,心里是万分焦急与担心害怕,通过网络平台,找到了重庆市专注刑案的智豪律师事务所,立即电话联系律所,智豪律所接电人,先是安抚李某家属焦躁的心情,再了解案情,并约定第二天一早在律所面谈。李某的家属被智豪律所的诚心和专业性的服务所打动,一早来到律所,毫不犹豫地就签订了委托合同。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工作,前往
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李某,了解案件事实,且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向李某进行详细的阐述,以便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之后,智豪律师亦陆陆续续会见了被告人李某多次,并将本案的发展情况第一时间告知被告人李某,逐渐树立起李某内心的信心,并能让李某深切感受到智豪律所的责任心与专业性的法律服务。
主办律师不仅多次查阅厚重的案卷材料,同时还会陪同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四处奔走,希望获得本案受害人的谅解,上天还是照顾有心人的,在律师和李某家属共同努力下,终获取多位受害人的谅解,希望能减轻被告人李某的处罚。
同时,主办律师将整个案件梳理清楚后,在周五律所案例讨论会上向全所律师们阐述案件事实,说出自己对本案的辩护要点,之后听取大家的意见,集思广益,汇总出一套团体智慧的辩护策略,更大程度上保护被告人李某的合法利益。
在庭审中,主办律师据理力争地提出:首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事出有因,自己身为公司的下属职员,时有身不由己之际,其实被告人李某也可以说是本案的受害人。虽然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介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之际,但如今被告人李某已不再奢望像别人一样用民事责任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是希望法庭能够考量案件的特殊性予以从轻判处;其次,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系自首,属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最后,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且是本案的受害人,其本身的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良好,家庭也非常困难,望法庭能酌情考虑这些情节,予以依法从轻处罚。
本案在庭审中,真可谓是唇枪舌战的战场,经智豪律师的力拼后,法庭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李某免除了牢狱之灾,能早日与家人团聚,李某及其家人们对此表示非常满意和欣慰,并对智豪律师专业性的法律人精神表示敬佩与由衷得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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