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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向某某、胡某某2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8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7〕92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3196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天门市**镇**居委会**居民小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同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5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7年6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向某某、胡某某均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胡某某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向某某原系**公司股东。因**公司和**公司进项发票不够,向某某便让胡某某处理。胡某某找到与**公司有生意往来的谷某某(另案处理),约定由向某某、胡某某支付谷某某7%的手续费,谷某某帮助向某某、胡某某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5月24日,谷某某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共为**公司虚开了三张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共计252136.75元,税额共计42863.25元,价税合计295000元),并伪造了出库单、购销合同等材料。同日,**公司为**公司虚开了一张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89957.26元,税额15292.74元,价税合计105250元),并伪造了出库单、购销合同等材料。向某某、胡某某事先支付了28014元的手续费给谷某某,还通过**公司、**公司账户和向某某的私人账户伪造了与**公司的资金流转。向某某、胡某某利用上述发票和伪造的材料,申报抵扣税款共计58155.99元,被税务机关发现后,又补缴了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魏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物证增值税发票,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向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胡某某无视国法,结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17年6月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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