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原中江县**主任兼会计,住中江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
滥用职权罪、
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5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德阳市人了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4月8日由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月20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6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6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8月4日、2016年10月18日、2017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5年,犯罪嫌疑人梁某在担任中江县**主任兼会计期间,利用其管理空白火化证及单位公章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虚开火化证,接受他人贿赂共计87600元:
1、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接受魏某某请托为刘某甲等遗属虚开三个火化证,收受贿赂6000元。
2、2013年被告人梁某接受罗某某请托为遗属唐某某虚开一个火化证,收受贿赂2000元。
3、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接受周某某请托为遗属张某甲、许某某、彭某某虚开火化证,共收受贿赂6600元。
4、2010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接受王某某请托为四名遗属虚开火化证,共收受贿赂6500元。
5、2011年或2012年夏天,被告人梁某接受张某乙请托为遗属邓某某虚开火化证,收受贿赂2400元。
6、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梁某先后接受邱某甲请托为遗属张某丙、刘某乙、刘某丙等人虚开火化证,共收受贿赂16000元。
7、2013年年初,被告人梁某接受谢某某请托为遗属胡某某虚开一个火化证,收受贿赂2000元。
8、2015年7月,被告人梁某接受邱某乙请托为遗属陈某某虚开一个火化证,收受贿赂2000元。
9、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接受彭某甲请托为遗属杨某某、朱某甲虚开火化证,收受贿赂2000元。
10、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接受朱某乙请托为遗属李某某、龙某某虚开火化证,收受贿赂2000元。
11、2013年7月被告人梁某接受肖某甲请托为遗属肖某乙开火化证,收受贿赂1600元。
12、2011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接受罗某某请托为遗属汪某某虚开两个火化证,共收受贿赂3600元。
13、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接受石某某的委托为遗属袁某甲、邵某某、袁某乙虚开火化证,共收受贿赂7700元。
14、2014年11月,被告人梁某接受周某某请托为遗属刘某丁虚开火化证,收受贿赂2000元。
15、被告人梁某接受聂某某请托为遗属虚开三个火化证,共收受贿赂3600元。
16、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接受陈某甲请托为遗属王某甲、陈某乙、刘某戊等人虚开五个火化证,共收受贿赂10100元。
17、2014年中旬,被告人梁某接受薛某某请托为遗属陈某丙虚开火化证,收受贿赂1200元。
18、2014年,被告人梁某接受向某某请托虚开一个火化证,收受贿赂1600元。
19、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接受杨某甲请托虚开两个火化证,共收受贿赂4000元。
20、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接受邓某甲请托虚开三个火化证,收受贿赂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87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田华兰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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