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4月13日被羁押),同年4月27日被
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静宜,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11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洪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静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采用电子邮箱网上传送的手段,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将其非法获取的吴江小区业主个人信息20000余条出售给金某(另案处理)用于业务经营。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请依法判处。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
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夏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邮件附件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清点记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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