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古某,农民。
被告人古某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4日被羁押),同年4月29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常熟市
看守所。
辩护人郑尧、瞿国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6〕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某及其辩护人瞿国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古某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间,通过”中国社会工程学联盟论坛”等网站,在互联网上多次上传或者下载”身份证信息”、”银行卡开户信息”、”机动车车主信息”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二百余万条,并将上述部分信息转卖获利。
被告人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古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古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古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瞿国平认为,被告人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无前科劣迹,案发后主动缴纳罚金,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古某通过”中国社会工程学联盟论坛”等网站,在互联网上多次上传或者下载”医生、学生等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持有人个人信息”、”机动车车主信息”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二百余万条,并将上述部分信息转卖获利。
2016年3月24日,常熟市公安局海虞派出所民警在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瑞和家园11幢201室将被告人古某抓获。
被告人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封存电子证据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公民个人信息清单、数据截图,支付宝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古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古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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