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宝鸡市陈仓区,无业。
2011年8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8月20日因涉嫌
强迫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安市
看守所。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
强迫卖淫罪,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艳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同案犯李某(已判决)在网上认识了被害人刘某1(化某),后被告人孙某某和李枭雄(已判决)、李云飞将被害人刘某1带至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2046小宾馆512房间。
到宾馆后,被告人孙某某及李某、李枭雄预谋让被害人刘某1卖淫挣钱,被害人刘某1拒绝,被告人孙某某及李某、李枭雄对被害人刘某1进行威胁、殴打,强迫刘某1到科技路百度KTV、红庙坡洗头房等地卖淫未果,后被害人刘某1趁机逃跑。
2010年12月4日,被告人孙某某及李枭雄、孙某(另案处理)在沙井村遇见被害人刘某1,后三人将被害人刘某1拉到该村2046小宾馆楼顶,被告人孙某某搜走被害人刘某1的现金和手机,李枭雄殴打被害人刘某1不让刘某1离开。
至次日早上,被告人孙某某及李枭雄、孙伟雄强行将被害人刘某1带到宝鸡淡家村鸿运宾馆204房间,后被害人刘某1趁机逃脱。
2011年8月19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家人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伙同他人强迫刘某1卖淫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及同案犯李枭雄、李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强迫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属共同犯罪。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 、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第二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8月19日起执行至2015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