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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某某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号,现住江西省抚州市**宿舍**单元**室。2011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8月28日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官某某有下列一起抢劫犯罪事实和五起盗窃犯罪事实:
 
一、抢劫罪
 
2017年8月22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官某某到被害人黄某某家的阳台上,欲将阳台上的一只脸盆和半桶食用油盗走。因被黄某某及妻子彭某某发现制止,官某某便从旁边拿起一根木棍将被害人黄某某夫妇打伤。经鉴定,黄某某、彭某某的伤情均为轻伤二级。
 
二、盗窃罪
 
1、2017年8月27日21时许,官某某到抚州市凤凰城大润发伶俐装饰店内将被害人邱某某的一部土金色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VIVOY66型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008元。
 
2、2017年8月27日22时许,官某某骑一辆白色二轮摩托踏板摩托车到抚州市临川区**乡**楼办公室,将桌上的一台黑色联想牌台式电脑主机及显示器盗走。经鉴定,联想天启电脑价值为人民币2811元。
 
3、2017年8月28日凌晨,官某某到临川区**乡**村村民白冬华家,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白冬华家厨房内,盗走房内一把菜刀、一个西瓜、一箱啤酒等物品,并且将停放在客厅内一辆小轿车上的一瓶香水盗走。
 
4、2017年8月28日凌晨,官某某到临川区**乡**街谢文科超市门口,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蓝色丰收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丰收牌三轮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651元。
 
5、2017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官某某到临川区**乡**村,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叶某某店内,将该店柜台内的近20条香烟搬到柜台上准备盗走,后被同村地民罗某某发现后官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罗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谢某某、叶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其中一次盗窃中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罗美君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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