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8〕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7年10月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11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李某某、田某某销售盐酸约1000多公斤,李某某、田某某将盐酸用于在山东省临清市**办事处**村私自开设并经营的镀锌作坊,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将镀锌后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排放到下水道里。经检测,其所排生产废水中PH浓度小于2、锌浓度53.0mg/L、COD浓度265mg/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西县**化工经销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复印件、临西县**化工经销处登记基本情况表、临清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临清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证明、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黄某某辨认李某某的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报警案件登记表、抓获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人销售盐酸,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18年3月14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