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7〕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790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北京市**区**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5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份,被告人马某某谎称其在本市福田区**城**档口从事手机生意,并向该商场的被害人姚某某购买三星手机。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多次指示其员工李某某向被害人姚某某购买三星手机(货款共计人民币468950元),每次均只支付部分货款。2012年11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因无法偿还货款逃匿。2012年12月10日,被害人姚某某报警。经查,被告人马某某未支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28950元。
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害人姚某某赔偿人民币30万元。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身份材料,还款单据,还款协议书,货物清单,通话记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材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
2016年12月28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