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长顺县长寨街道长兴西路21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长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7月21日被长顺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2日,长顺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工作中获知长顺县长寨镇人邓某某有贩卖毒品的重大作案嫌疑。随即开展案侦工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邓某某正在与我县吸毒人员联系,并向吸毒人员销售价值两百元的海洛因。后民警对藏匿于长顺县长寨街道长兴西路21号家中的邓某某实施抓捕,在抓捕过程中,邓某某将已经包装好的海洛因零包从卧室窗户丢弃到人行道上。在将邓某某控制后,依法对邓某某的住宅及有关地方进行搜查。经搜查在邓某某卧室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毒品包装物、电子天平、吸毒工具等物品;在其卧室窗户外的人行道上查获毒品海洛因零包邓某某对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长顺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对缴获的毒品进行称量,经称量:在邓某某卧室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0.5克;邓某某丢弃到人行道上的毒品海洛因总重1.61克(含包装物),净重0.91克;邓某某当日贩卖的毒品海洛因零包总重0.24克(含包装物),净重0.15克。
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邓某某卧室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提取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邓某某丢弃到人行道上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提取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邓某某当日贩卖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提取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零包(照片)、电子秤;2.书证:抓获经过、毒品称量取样材料、鉴定结论告知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将毒品卖给他人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萍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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