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郭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辩护词(2)

1被告人张某某系本案的毒品上家,本案扣押的所有毒品均由张某某提供,毒资也均由其收取,被告人张某某应当对于本案查获的全部18552.6克毒品承担责任。而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陈某、杨某某系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四名被告人应共同对18552.6克毒品承担责任。
2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属于对毒品犯罪重点打击的对象。而被告人郭某某无累犯情节,且无毒品犯罪前科,从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角度小于被告人张某某。
(二)被告人郭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小于被告人王某某,在量刑时应当有所区分。
1. 犯意提起。
本案到云南贩卖毒品的犯意提起人系王某某。根据郭某某和王某某的讯问笔录(笔录略)。根据二人的供述可以证实,王某某在产生犯意之后积极邀约郭某某、陈某、杨某某等人,王某某系本案的犯意提起者和邀约者,而郭某某仅属于被邀约者。
2. 邀约、作用地位。
(1)根据各被告人供述,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提起犯意后,由王某某邀约陈某,郭某某邀约杨某某,杨某某邀约欧1。肖某在王某某第一次联系毒品时并未参与出资,也并未参与贩卖和运输,由于第一次联系毒品失败,由王某某和郭某某商议邀约肖某到云南联系毒品。因此,陈某、杨某某、欧1、肖某参与到本案之中,系各被告人之间的分工,本案并不存在王某某或者郭某某一个人邀约其他全部被告人的情形。
(2)本案中毒品出资人有王某某、郭某某、陈某、杨某某,四人多次商议到云南购买毒品的相关事宜,并且根据商议的结果对各人的工作进行分工,四人各自负责相应的事务,本案并没有独立的指挥者,四人作用地位没有明显的主从区别,不宜划分主从。
3. 毒资出资数量。
由于本案各被告人对于出资的数量陈述不一致,并且在事前商量过程中并未明确每人出资数量,应当综合本案证据认定各被告人的出资。
(1)被告人杨某某出资16万元,其中15万元分两次给了被告人郭某某,1万元给了欧1作为路费,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欧1的供述相互印证。
(2)被告人陈某出资不低于23万元,系一次性支付给王某某,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人程甲一、程甲二、王甲3证言相互印证。
(3)被告人郭某某出资不高于64万元,系分两次支付给王某某,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供述相互印证。同时根据郭某某供述,郭某某出资的64万元中,有20万元在第一次联系毒品失败后被霍某扣掉,因此郭某某的联系毒品实际出资应为44万元。
(4)被告人王某某出资不低于59万元。根据被告人肖某、王某某银行账户流水书面证据,可以证实王某某第一次联系毒品失败后,从霍某处退回的毒资162万元,其中144万元汇入肖某账户,18万元汇入王某某账户,因此,第一次联系毒品总价不低于162万元,扣除杨某某16万元、陈某23万元、郭某某64万元,王某某第一次联系毒品实际出资不低于59万元。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