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秦某,男,1979年10月18日生,汉族,研究生学历。
被告人秦某因涉嫌
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3年2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由该分局决定
取保候审。
2014年3月4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文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志华,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
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3年2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4年2月28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文家,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男,1984年3月1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
被告人于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
2014年3月4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春燕,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诉刑诉(20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田某某、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朝阳,助理检察员程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朱文强、张志华,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付文家,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胡春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秦某和被告人田某某共同成立盛世微城(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IPTV游戏业务。
2012年8月左右,盛世微城(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商定由被告人田某某负责IPTV游戏平台的开发,被告人秦某负责平台的上线及推广。
随后,被告人田某某安排被告人于某和何某(另案处理)等人具体研发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IPTV游戏平台,并临时聘请外部人员曹某等人参与研发。
为加快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IPTV游戏平台研发速度,被告人秦某违反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IPTV游戏平台相关保密文档和程序发送给被告人田某某。
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该文档和模块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又转发给被告人于某、何某等人,被告人于某与何某向曹某等人披露相关保密文档和程序。
被告人于某等人明知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IPTV游戏平台相关文档和模块是商业秘密,但仍然利用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密文档和模块研发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IPTV游戏平台相关文档和模块。
2012年10月左右,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IPTV游戏平台研发成功并上线运行。
经鉴定,被告人秦某、田某某和于某等人的行为造成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损失人民币161.60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物证、书证:“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三被告人秦某、田某某、于某的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袁某、曹某、杨某、裴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秦某、田某某、于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田某某、于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田某某、于某共同故意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系共同犯罪。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某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秦某的辩护人朱文强、张志华提出被告人秦某已构成犯罪,但系自首,且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虽然自己经济条件不好,但在法院审理期间,多方筹措资金,已积极主动赔偿被害单位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15万元,已主动缴纳罚金3万元,请求在对被告人秦某量刑时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田某某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付文家提出被告人田某某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依法认定为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在法院审理期间,已积极主动带头赔偿被害单位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00万元,已主动缴纳罚金5万元,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田某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于某当庭表示认罪。
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胡春燕提出被告人于某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依法认定为从犯,且被告人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属于初犯、偶犯,被告人于某的经济条件差,已尽最大努力赔偿了被害单位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在对被告人于某量刑时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于2008年6月30日入职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兴公司),2012年5月前担任南京中兴公司运营合作经理、产品运营经理,2012年5月后担任南京中兴公司产品运营经理。
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9月1日止。
南京中兴公司与被告人秦某于2011年8月22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了被告人秦某对其在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南京中兴公司于2010年7月14日发布,同年7月28日实施了《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范》,于2011年5月24日发布并实施了《公司信息安全信用登记管理规定》。
被告人秦某于2012年10月从南京中兴公司离职,并于同年12月出任盛世微城(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盛世微城(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成立,于2012年8月更名为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视趣公司)。
被告人秦某和被告人田某某因为工作业务关系而结识成朋友关系。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1年9月从盛世微城(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入南京视趣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至2012年3月(后更换为金某某,系被告人秦某妻子)。
被告人于某于2012年10月被被告人田某某从盛世微城(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调入南京视趣公司负责技术研发和维护工作。
盛世微城(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南京中兴公司游戏平台的合作商。
盛世微城(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视趣公司系二个独立的法人单位,被告人田某某为盛世微城(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曾担任过南京视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自2011年至2012年期间,在南京视趣公司开展IPTV游戏业务期间,被告人秦某和被告人田某某商定由被告人田某某负责IPTV游戏平台的开发,被告人秦某负责游戏平台的上线及推广。
随后,被告人田某某安排被告人于某等人具体研发南京视趣公司IPTV游戏平台,并临时聘请外部人员曹某等人参与研发。
为加快南京视趣公司IPTV游戏平台研发速度,被告人秦某违反南京中兴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于2012年7月通过其个人手机邮箱向被告人田某某的谷歌邮箱发送了有关南京中兴公司的IPTV游戏平台的涉密文档和模块。
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该文档和模块等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转发给被告人于某,被告人于某又向技术外包人员曹某等人披露涉案保密文档和模块等。
被告人于某等人明知南京中兴公司IPTV游戏平台相关文档和模块是商业秘密,但仍然利用南京中兴公司的保密文档和模块研发南京视趣公司IPTV游戏平台。
2012年10月,南京视趣公司IPTV游戏平台研发成功并于同年12月正式上线并收费,截止2013年5月,按照合同结算收入即违法所得为29585.25元。
北京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区分局的委托,对南京中兴公司提供的文档是否包含非公知信息,以及涉案文档与南京中兴公司的相关文档是否相同进行鉴定,并于2013年5月20日出具了“智慧司法鉴定中心(2013)知鉴字第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1、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开发文档“游戏平台对外接口规范.doc”、“游戏平台ZXISGSP介绍20111019.doc”、“IPTV机顶盒游戏接入SDK-STBAPI使用说明.doc”在检索范围内不为公众所知悉。
2、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性文档“11年12月(1201-1231)iTV游戏月报.pptx”、“IPTV11年游戏运营总结报告.pptx”在检索范围内不为公众所知悉。
3、将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的开发文档“游戏平台对外接口规范.doc”与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开发文档“游戏平台对外接口规范.doc”进行比较,除涉及“站内信”和“道具赠送”的内容外,两者内容基本相同;将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的开发文档“基于ZTEBW浏览器的WEB页面开发指南.doc”与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开发文档“基于ZTEBW浏览器的WEB页面开发指南.doc”进行比较,两者内容相同;将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的开发文档“IPTV游戏平台架构说明.doc”与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开发文档“游戏平台ZXISGSP介绍20111019.doc”进行比较,两者内容基本相同;将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的开发文档“IPTV机顶盒游戏接入SDK-STBAPI使用说明.doc”与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开发文档“IPTV机顶盒游戏接入SDK-STBAPI使用说明.doc”进行比较,除涉及“站内信”和“道具赠送”的内容外,两者内容基本相同。
4、将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IPTV游戏平台门户商用代码qqpt20121125与北京盛世微城公司外包人员曹某编写的开发代码scode进行比较,得出的结论是:“classes”文件夹中的内容基本相同;“cinfigs”文件夹中的内容基本相同;“databases”文件夹中的内容基本相同;“framework”文件夹中的内容基本相同;“templates”文件夹中的内容不相同;“webroot”文件夹中的内容不相同。
5、将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IPTV游戏平台中的WEB模块与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IPTV游戏平台的WEB模块中的关键信息点进行比较,双方的“key_event_listener.html”文件的代码相同;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gameList.html”文件与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games_menul.jsp”文件的代码不相同;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gameView.html”文件与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service.jsp”文件的代码不相同。
将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IPTV游戏平台SDK模块与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IPTV游戏平台SDK模块中的13个关键信息点进行比较,STBAPI.java、Confirm.java、RechargeCanvas.java文件的代码不同、Edit.java、Language.java、Prompt.java、SelectMoney.java、Account.java、Config.java、GameData.java、RankList.java、RankInfo.java、Result.java文件的代码基本相同。
南京中兴公司出具的“说明”及该公司部分研发人员的证言证明涉案文档和SDK模块代码系南京中兴公司自主研发、内部形成,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从未对外披露,非为公众所知悉。
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区分局的委托,对南京中兴公司的涉案三篇开发文档、SDK模块商业秘密部分必要成本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于2013年9月9日出具了深衡评(2013)02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成本法,通过测算在现实条件下重新开发该文档和模块所花费的成本来确定南京中兴公司的涉案三篇开发文档、IPTV游戏平台的SDK模块的部分成本价值。
经评估,“南京中兴公司的涉案三篇开发文档和IPTV游戏平台的SDK模块”的成本价值包括主要开发人员、辅助人员的研发费用及工作量的必要成本价值为人民币161.60万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秦某已主动赔偿南京中兴公司损失115万元(其中被告人秦某于2014年3月27日将应赔偿给被害单位南京中兴公司的100万元交至本院往来款账户,另于2013年3月5日向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交付应赔偿给南京中兴公司款项15万元);被告人田某某已主动赔偿南京中兴公司损失100万元(于2014年3月17日直接交付南京中兴公司95万元,另于2013年3月7日向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交付应赔偿给南京中兴公司款项5万元);被告人于某已主动赔偿南京中兴公司损失3万元(其中被告人于某于2014年3月28日交付南京中兴公司1万元,于2013年3月7日向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交付应赔偿给南京中兴公司款项2万元)。
另被告人秦某已缴纳罚金3万元;被告人田某某已缴纳罚金5万元;被告人于某已缴纳罚金1万元。
被告人秦某、被告人田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于某有坦白情节。
三被告人对北京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智慧司法鉴定中心(2013)知鉴字第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南京中兴公司出具的关于证明涉案文档和SDK模块代码系南京中兴公司自主研发、内部形成,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从未对外披露,非为公众所知悉的“说明”及该公司部分研发人员的证言和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衡评(2013)02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的涉案文档的成本价值包括主要开发人员、辅助人员的研发费用及工作量的成本价值为人民币161.60万元的评估意见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和被害单位南京中兴公司出具的收款证明、书面“谅解书”、“说明”及该公司部分研发人员的证言等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区分局于2012年12月26日接受南京中兴公司举报被告人秦某、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于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一案线索,后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侦查,并于2013年1月31日将被告人于某抓获归案,被告人秦某、被告人田某某分别于2013年2月1日、2013年2月21日到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投案自首。
2、被告人秦某、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于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秦某、田某某、于某符合涉案罪名主体要件要求。
3、报案材料一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定》、《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书》等证据证明,(1)南京中兴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南京中兴公司接到举报称被告人秦某等人涉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2)南京中兴公司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规定,(3)被告人秦某于2008年6月30日与南京中兴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1年8月22日与南京中兴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书》,其中《保密协议书》第2条第3款约定,被告人秦某承诺,未经南京中兴公司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悉属于南京中兴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南京中兴公司承诺人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南京视趣公司的SDK模块是参照南京中兴公司的技术秘密。
(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20日22时38分丁某通过189邮箱将南京中兴公司涉密资料发给被告人秦某139邮箱。
(3)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于某、何某等人将南京中兴公司的保密资料披露给曹某;于某利用南京中兴公司SDK文档和程序,研发南京视趣公司游戏平台。
(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田某某将南京中兴公司的涉密资料随意转发披露给他人。
(5)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南京视趣公司的游戏平台与南京中兴公司的IPTV游戏平台具有相似性,相关解密代码可以通用,南京视趣公司平台抄袭南京中兴公司的IPTV游戏平台。
(6)证人裴某的证言,证实:南京视趣公司抄袭南京中兴公司的IPTV游戏平台。
(7)证人王某、朱某的证言,证实:南京视趣公司IPTV游戏平台在江苏省电信上线运营。
(8)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南京中兴公司对IPTV游戏平台相关资料采取了保密措施,合作公司不得非法获取和超范围使用IPTV游戏平台资料。
三、被告人秦某、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于某供述
被告人秦某、田某某、于某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认定其通过有关邮箱向涉案邮箱发送南涉案京中兴公司保密文档和模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对涉案商业秘密的鉴定意见及该商业秘密部分成本价值进行的资产评估结论和南京中兴公司出具的认为涉案文档和SDK模块代码系其自主研发、内部形成,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从未对外披露,非为公众所知悉等不持异议。
四、鉴定意见
(一)、北京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3)知鉴字第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开发文档“游戏平台对外接口规范.doc”、“游戏平台ZXISGSP介绍20111019.doc”、“IPTV机顶盒游戏接入SDK-STBAPI使用说明.doc”在检索范围内不为公众所知悉。
2、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性文档“11年12月(1201-1231)iTV游戏月报.pptx”、“IPTV11年游戏运营总结报告.pptx”在检索范围内不为公众所知悉。
3、将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的开发文档“游戏平台对外接口规范.doc”与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开发文档“游戏平台对外接口规范.doc”进行比较,除涉及“站内信”和“道具赠送”的内容外,两者内容基本相同;将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的开发文档“基于ZTEBW浏览器的WEB页面开发指南.doc”与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开发文档“基于ZTEBW浏览器的WEB页面开发指南.doc”进行比较,两者内容相同;将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的开发文档“IPTV游戏平台架构说明.doc”与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开发文档“游戏平台ZXISGSP介绍20111019.doc”进行比较,两者内容基本相同;将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的开发文档“IPTV机顶盒游戏接入SDK-STBAPI使用说明.doc”与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开发文档“IPTV机顶盒游戏接入SDK-STBAPI使用说明.doc”进行比较,除涉及“站内信”和“道具赠送”的内容外,两者内容基本相同。
4、将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IPTV游戏平台门户商用代码qqpt20121125与北京盛世微城公司外包人员曹某编写的开发代码scode进行比较,得出的结论是:“classes”文件夹中的内容基本相同;“cinfigs”文件夹中的内容基本相同;“databases”文件夹中的内容基本相同;“framework”文件夹中的内容基本相同;“templates”文件夹中的内容不相同;“webroot”文件夹中的内容不相同;
5、将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IPTV游戏平台中的WEB模块与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IPTV游戏平台的WEB模块中的关键信息点进行比较,双方的“key_event_listener.html”文件的代码相同;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gameList.html”文件与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games_menul.jsp”文件的代码不相同;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gameView.html”文件与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service.jsp”文件的代码不相同。
将南京视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IPTV游戏平台SDK模块与南京中兴新软件有限责任公司IPTV游戏平台SDK模块中的13个关键信息点进行比较,STBAPI.java、Confirm.java、RechargeCanvas.java文件的代码不同、Edit.java、Language.java、Prompt.java、SelectMoney.java、Account.java、Config.java、GameData.java、RankList.java、RankInfo.java、Result.java文件的代码基本相同。
(二)、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深衡评(2013)02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为:1、涉案的SDK模块的成本价值为112.40万元,2、涉案的三篇技术文档(1)IPTV机顶盒游戏SDK-STBAPI使用说明的成本价值为16.20万元,(2)游戏平台对外接口规范的成本价值为16.20万元,(3)游戏平台ZXISGSP介绍20111019的成本价值为16.80万元,合计为161.60万元。
五、被害单位南京中兴公司陈述
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南京中兴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但考虑到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告人秦某已赔偿115万元、被告人田某某已赔偿100万元、被告人于某已赔偿3万元)等因素,被害单位南京中兴公司向法院出具了申请对三被告人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不再追究三被告人民事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书面“谅解书”和南京中兴公司的涉案文档、SDK模块代码系自主研发、内部形成,并采取了严格保密措施,从未对外披露,非为公众所知悉等。
以上证据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非从犯,被告人田某某是犯罪合意的提起者,是南京视趣公司成立时的负责人,而且传递披露了南京中兴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于某是南京视趣公司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涉案文档和模块的研发开发,是主要行为人之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田某某系自首,被告人于某有坦白情节,且三被告人有赔偿被害单位损失的情节,可能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
本院认为,南京中兴公司的涉案文档记载的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南京中兴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南京中兴公司亦采取了制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等保密措施,故涉案文档和模块系南京中兴公司的商业秘密。
从南京中兴公司离职的被告人秦某在明知涉案文档系南京中兴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违反约定及南京中兴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被告人田某某等人披露其所掌握的南京中兴公司的涉案文档,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被告人田某某将涉案文档转发给被告人于某,被告人于某又转发给外包人员曹某等人,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于某在明知涉案文档和模块是南京中兴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违反南京中兴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被告人田某某、于某的行为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田某某、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秦某、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于某共同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系共同犯罪。
三被告人的共同犯罪行为使南京中兴公司的商业秘密实际脱离了南京中兴公司的控制,给南京中兴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南京中兴公司因三被告人的泄密行为所受的必要成本损失可以根据在相同条件下重新研发涉案商业秘密必要的成本进行计算。
深衡评(2013)02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为涉案文档和模块的必要成本计算主要开发人员、辅助人员的工作量及研发费用为161.60万元,对公诉机关对涉案文档的商业秘密成本价值为161.60万元的指控,已经本院审核且三被告人对鉴定意见和评估结论等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秦某的辩护人朱文强、张志华提出被告人秦某系自首,且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虽然自己经济条件不好,但在法院审理期间,多方筹措资金,已积极主动赔偿被害单位损失115万元,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并且已主动缴纳罚金3万元,请求在对被告人秦某量刑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但其辩护人提出应对被告人秦某适用免除处罚的量刑请求,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而被告人秦某因犯罪给被害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等,故本院认为不宜免除处罚,应适用从轻、减轻对被告人秦某处罚的规定。
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付文家提出被告人田某某已构成犯罪,但系自首,且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在法院审理期间,已积极主动带头赔偿被害单位南京中兴公司损失100万元,已取得了被害单位南京中兴公司的谅解,且已主动缴纳罚金5万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但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中田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依法认定为从犯,且系自首,应对被告人田某某适用免除处罚的量刑请求,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本案中是南京视趣公司成立的发起人之一,担任了南京视趣公司的第一任法定代表人,而且向其他人披露了南京中兴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并非是次要或辅助作用,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而被告人田某某因犯罪给被害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等,故本院认为不宜免除处罚,应适用从轻、减轻对被告人田某某处罚的规定。
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胡春燕提出的被告人于某系有坦白情节,且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已尽努力对被害单位进行了相应赔偿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但辩护人胡春燕提出本案中于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应对被告人于某适用免除处罚的量刑请求,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被告人于某在本案中是南京视趣公司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研发南京视趣公司的IPTV游戏平台,是主要行为人之一,而且向他人披露并使用了南京中兴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并非是次要或辅助作用,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于某因犯罪给被害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等,故本院认为不宜免除处罚,对于被告人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被告人于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同时认为,三被告人在本院审理期间已主动赔偿被害单位南京中兴公司相关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害单位南京中兴公司表示在三被告人已进行了相应的经济赔偿后不再对三被告人追究民事部分的损失赔偿责任。
另三被告人已主动缴纳部分罚金,已减少了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故对三被告人单处罚金已能达到惩罚目的,本院根据罪行的轻重,对被告人罚金的数额以在其违法所得即已上线游戏按照合同结算收入为29585.25元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罚金已缴纳3万元,余下罚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田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罚金已缴纳5万元,余下罚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罚金已缴纳1万元,余下罚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清)。
四、公安机关暂收的涉案赔偿款22万元(其中暂收被告人秦某15万元、暂收被告人田某某5万元、暂收被告人于某2万元),本院暂收被告人秦某的涉案赔偿款100万元,由暂收机关发还给被害单位南京中兴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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