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曾因
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9月18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行贿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5月24日临时羁押于遂宁市
看守所,同年5月2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9月3日被松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9月1日临时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同年9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2月24日临时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同年12月2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1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7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以被告人张某某为首的催债团伙,以湖南**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名义,常年在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鹰潭市等地专门从事催债活动;以被告人刘某某为首的催债团伙常年在广东省广州市、江西省赣州市等地专门从事催债活动。张某某、刘某某催债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甲、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17年底,连某某、严某某委托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催收730万元投资款,并承诺将催收款的30%作为其提成。之后,张某某陆续纠集到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王某甲、朱某某等人。2018年1月28日22时许,张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等人在赣州火车站出站口将陈某某强行拽至汉庭酒店4XX房间,刘某某也于当日23时许赶到汉庭酒店与张某某、杨某某等人汇合。在长达4个小时的高压催收下,次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雷某某让其报警。后因调解未果,同月29日20时许,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直接到陈某某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栋**室的住宅继续催债,随机安排2人轮流在陈某某家中吃住,看管陈某某防止逃跑,出门派人跟随,言语辱骂、恐吓。在得知陈某某有一笔大唐公司330万元的投资款时,张某某等人要求拿出150万元先归还,威胁、逼迫其写下还款计划书,甚至关闭房间灯光殴打陈某某。同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也从广州市来到赣州市陈某某的家中加入催债行列。同年2月9日下午,张某某等人才让陈某某离开赣州回福建老家过春节。
2018年3月5日,刘某某、王某甲从四川省返回江西省赣州市陈某某的家中继续催债,在陈某某家吃住,时刻监视,同月15日,陈某某的女友雷某某因长期受到催债影响,腹中胎儿早产,所生女婴于同月17日夭折。同年4月18日、22日,陈某某两次到公安机关控告、报案。催债状态一直持续到同年4月26日,严重影响了陈某某的日常生活。
二、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
(一)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截止2017年4月,被害人潘某某经营的**有限公司共欠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约16万元人民币的轮胎货款,**公司委托被告人张某某向潘某某催债,并承诺将催收款的30%作为其提成。同年4月8日17时许至次日凌晨约7个小时的时间内,张某某纠集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到南昌市洪城大市场,采用威胁、恐吓、辱骂、跟随等手段向潘某某催债,潘某某无奈之下借1700元人民币给张某某,张某某明确表示这是辛苦费,张某某还强行获取手机支付密码通过扫码的方式将潘某某微信账户内的1780元人民币转给自己,并威胁三天内必须归还1万元人民币货款,至2017年5月18日期间,张某某、朱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手段向潘某某催债4、5次,潘某某又被迫支付1000元人民币现金,微信先后转账1500元、800元、400元、3000元人民币,还通过银行转账2500元人民币,张某某将上述从潘某某处收取的共计12680元人民币非法据为己有,并未交给**公司。
迫于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催债行为,潘某某处还向**公司支付8000元人民币货款,收到货款后,**公司又支付了2400元人民币给张某某作为报酬。
(2)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自2014年至2017年,被害人胡某某因钢材生意陆续向邓某某借款本息合计约160万元人民币。2017年9月25日,邓某某委托被告人张某某向胡某某催债,并承诺将催收款的25%作为其提成。2017年10月2日20时许,张某某纠集被告人朱某某和“大鹏”、“强子”(身份不详)来到胡某某位于南昌市**栋**室的家中催债。之后,张某某、朱某某在胡某某家吃住,威胁、辱骂、摔凳子,威胁让其搬离住宅,每隔半个小时就叫醒胡某某起来商谈还钱的事情,出门就一直跟随,不让会见客户。在被威胁、纠缠的情况下,被害人胡某某签订还款协议,并于2018年10月4日9时许通过银行向邓某某转账2.5万元人民币。同日11时许,张某某、朱某某等人才离开,持续时间长约36个小时。邓某某收到欠款后,又支付1万元人民币报酬给张某某,张某某再分配给其他催债人。
三、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一)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2016年底,吴某某委托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龚某某催收入股款,并承诺将催收款的30%作为其提成。2016年至2017年底,张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某和王某甲(在逃)、“大鹏”、“强子”等人到龚某某位于南昌市**小区**栋**单元**室家中催债十几次。2017年12月9日19时许,张某某等人辱骂被害人龚某某,杨某某则拿包朝龚某某头部打过去,双方因此发生肢体冲突,后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调解未果,张某某、杨某某等人依然不让离开,威胁不还钱其老婆、小孩就有危险,次日凌晨还堵住门口,上厕所也有人跟随,次日16时许,张某某朝龚某某头部打了一拳,其他催债人也拳打脚踢,威胁其要拿出1万块钱才可以离开,无奈之下龚某某叫人微信转账1万元人民币给张某某。张某某并未将这1万元人民币交给吴某某,而是分给杨某某等人。经法医鉴定,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2017年11月,李某某委托被告人张某某向朱某某催债。2018年1月24日14时至15时30分许,张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某、王某乙等人来到鹰潭市月湖区站江路汇金广场**有限公司,在核对往来流水不存在欠款的情况下,张某某等人依然表示反正朱某某就是要还钱。在催债过程中,张某某等人与**公司汪某某发生口角,于是张某某借机拿玻璃杯朝被害人汪某某砸,杨某某对其拳打脚踢,王某甲将烧水壶扔到汪某某头上,朝其脸部吐痰。报警后,双方被带至派出所达成调解,张某某等人赔偿汪某某医药费400元人民币。同日22时许,张某某、杨某某、王某甲又到公司找朱某某还钱,不让离开,一直跟随,强行住在朱某某办公室内,当晚张某某、王某甲睡在其床上,杨某某睡在公司飘窗上,直至2018年1月25日10时许才离开,朱某某放在办公室的以1300元人民币购买的卡西欧手表和傅某某钱包内的600元现金也被拿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微信转账截图,照片,医院治疗诊断材料,警情信息,转账凭证,授权委托书,还款承诺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前科劣迹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王某甲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恐吓他人,严重扰乱他人工作、生活秩序,并引起严重后果,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系有组织的采用滋扰、纠缠等手段他人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朱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情节;被告人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数罪并罚情节。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朱某某、王某甲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甲青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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