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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平,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2月被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7年9月刑满释放。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
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白城市洮**。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大,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白城市;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平、孙某某、李某大、被害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初,被告人袁某平、孙某某、李某大伙同赵晓惠(未到案)以碰瓷为手段敲诈他人钱财,经预谋,李某大负责物色目标,孙某某负责扮演碰瓷者,袁某平与赵晓惠负责扮演碰瓷者的亲属与邻居。
2018年12月2日8时许,四被告人在本市德惠路中国银行胡同处,以上述手段敲诈被害人冯某人民币5700元。
赃款被四被告人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平、孙某某、李某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袁某平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袁某平、孙某某、李某大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初,被告人袁某平、孙某某、李某大伙同赵晓惠(未到案)以碰瓷为手段敲诈他人钱财,经预谋,李某大负责物色目标,孙某某负责扮演碰瓷者,袁某平与赵晓惠负责扮演碰瓷者的亲属与邻居。
2018年12月2日8时许,四被告人在X市XX路中国银行胡同处,以上述手段敲诈被害人冯某人民币5700元。
赃款被四人分掉。
被告人袁某平家属返还被害人冯某人民币2850元,被告人李某大家属返还被害人冯某人民币2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袁某平、孙某某、李某大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信息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残疾人证,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平、孙某某、李某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袁某平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袁某平、孙某某、李某大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某平、李某大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
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七条 三款、
第六十五条 一款、
第二十五条 一款、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李某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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