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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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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某涉嫌犯强奸罪案一审辩护词1

尊敬的审判长: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
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结合法庭调查和有关证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起诉书对张某某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辩护人也极为认可,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3年。
二、张某某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其4岁儿子)的唯一扶养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3项的规定,可以监视居住
张某某与前妻王某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张某甲(现年4岁,读幼儿园),婚后张某某与前妻王某某感情不和,两人于2014年8月5日协议离婚,并予以离婚登记(附离婚证)。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附离婚协议),张某甲归男方(即张某某)抚养,自2012年8月5日张某某与前妻王某某登记离婚后,张某甲一直跟随张某某生活,张某某也没有再结婚,张某某系张某甲的唯一法定抚养人。张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将导致其未成年孩子张某甲没人抚养,与刑法的谦抑性、刑诉法的人道主义背道而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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