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55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76********,汉族,大学本科,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栋**单元**。因侵犯著作权嫌疑,于2016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23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公司位于宝安区**街道,被告人吴某某是该公司法人代表,刘某甲(已判决)是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汪某某(已判决)是商务部主管,刘某乙(已判决)是生产部主管,邓某某(已判决)是品质部主管。2012年8月开始,该公司在生产的导航仪上非法安装深圳市***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移动导航软件,分别由刘某甲组织公司各业务部门生产,汪某某所在的商务部先对客户订单进行审核确定需要安装***软件的产品数量和型号,刘某甲审批后再交给刘某乙,刘某乙组织生产部将邓某某提供的***软件安装在导航仪上。邓某某主管的品质部再对安装***软件的导航仪进行质检。2013年6月27日,市场监督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在**公司查获安装盗版***软件的U007导航仪43台,HD-X5导航仪40台,X20导航仪140台,以及138台各型号返修机,电脑主机2台和销售单据1箱,抓获刘某甲、刘某乙、汪某某、邓某某,并从**公司的经销商缴获非法安装***导航软件的导航仪58台。吴某某于2016年4月24日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派出所投案。经鉴定,涉案的导航仪中有355台的***软件为**公司所装,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70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导航仪;2.书证:著作权登记证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资料、导航仪图片资料、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汪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已销售数量统计鉴定、销售价格统计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鉴定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茜
2017年2月22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