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小淹镇陶澍村某村民组某号,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建材市场安置房某栋某房;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2016年3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8月26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
看守所。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6]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建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为谋取利益,以每月5000元的薪资接受他人聘请,利用一台IBM笔记本电脑和一个01lydyh01伪基站01lydyh01发射器,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开福区新建材市场安置房某栋某房或驾车缓慢行驶在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路附近,搜查周边的中国移动、联通用户手机号码,发射固定的赌博广告垃圾短信息,非法获利15000元。
2016年3月18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市开福区新建材市场安置房某栋某房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其所使用的IBM笔记本电脑和01lydyh01伪基站01lydyh01发射器。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对扣押设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该01lydyh01伪基站01lydyh01设备发送的业务短信记录22条(发送短信计数1451072条),累计影响171110个移动用户。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3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6年12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某在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16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赌博垃圾短信内容照片等书证及物证照片;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利益,非法使用01lydyh01伪基站01lydyh01设备,强行向不特定移动通讯用户手机发送内容为赌博广告的垃圾短信息,累计影响171110个移动用户,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应折抵刑期16日,即从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
二、对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作案工具IBM笔记本电脑一台和01lydyh01伪基站01lydyh01发射器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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