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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张某某涉嫌票据诈骗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09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17〕3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10月29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同年1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经事先预谋,利用在广东省广州市向他人购买的虚假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10005121026733;出票人:江苏双登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工行姜堰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1月22日;出票金额:人民币200万元),以汇票贴现为由,骗取柳州市盛君空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君公司)负责人即被害人曾某某的信任,盛君公司在扣除被告人张某某之前欠该公司的人民币10万元债务以后,从曾某某的柳州银行账户(账号:62288001******)将其余贴现款共计人民币184.3万元转到被告人张某某名下的农行账户(账号:62284808516******)。被告人张某某骗取上述款项后,全部用于赌博、归还赌债、网络投资及个人消费,现已挥霍一空。被害人曾某某发现该承兑汇票系虚假的票据后,向被告人张某某追款,被告人张某某不但不退还所骗取的钱款,反而携款潜逃。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核实,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给被害人曾某某的银行承兑汇票系虚假的。

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湖南省怀化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他人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而向其购买,并使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冒充真实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继武   

2017年10月3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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