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内部不同身份的主体勾结共同挪用公款罪如何区分?可以取保候审吗?

这里具体指单位内部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勾结实施挪用公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8日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然而,如果不同身份主体都是主犯对如何适用就难以选择。因此,对单位内部不同身份主体勾结共同挪用公款的案件,不应采用上述解释中按主犯的性质定罪的观点。对此,有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和本单位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其他职工共同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对国家工作人员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对其他职工以挪用资金定罪,分别处罚。”其所持的分别定罪的观点能够正确反映出不同身份主体在共同挪用犯中各自行为的性质、特点及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比较科学的。另外,对于不同身份主体只利用其中一方的职务之便的情况则应当根据实行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如果是利用了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之便,则以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