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祝某某,男,1975年2月6日生,重庆长寿人,初中文化,工人。200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
祝某某被逮捕后,其家属委托我所进行辩护。我们接到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了解情况,并在所内展开多次集体讨论,在开庭审判时,本所律师提出祝某某只是出资,并未参与共谋和制造毒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对,经过本所律师的辩护,最终祝某某获得轻判。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