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自2017年初左右,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大量枪支、弹药类的视频及图片信息,以出售枪支弹药为目的招揽客户。2017年7月间,刘某通过微信与广东的叶某某建立联系,双方商定由叶某某先向刘某支付4800元,用于购买一支气枪,刘某分两次收到叶某某的转款后,以零配件邮寄的方式,多次将气枪配件邮寄给叶某某,随后又通过发送枪支组装视频教叶某某将枪支零件组装成气枪。2017年7月间,刘某以相同方式,以4800元的价格向湖南张家界的刘某某出售一支气枪。以上枪支均已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以上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认定为枪支。
智豪律师介入:
刘某家属通过熟人介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过办理很多成功的类似案例,经验丰富,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刘其提供辩护。
委托当日,智豪律师即前往
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从刘某被抓获的经过,非法买卖枪支的数量、种类、枪支来源、性能、获利情况、在朋友圈发布枪支视频、图片的原因等进行全面了解。会见、阅卷后,辩护律师从刘某不是枪支真正上家、发朋友圈也是出于个人兴趣爱好,买枪支配件的人也都没有用于违法用途等,为其争取缓刑的判决。
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主要就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等法律问题提交了团队讨论。
1.刘某不是气枪的源头,在本案中仅起到居间介绍的作用。刘某并没有气枪及配件,本案所涉的气枪配件均是在微商处购买,然后由其他微商直接发货给下家。刘某比起气枪上家来说社会危害性较低。
2.刘某某、叶某某购买并组装的气枪性能不好,比动能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刘某某购买并组装的气枪没有射击精度、叶某某组装的气枪始终有点漏气威力不大等问题。涉案枪支的比动能较小,不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
3.刘某非法买卖枪支的数量不大,仅刚到入罪标准
起诉书指控刘某非法买卖气枪的数量仅有两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款第二项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刘某非法买卖枪支的数量刚达到该罪的入罪标准,社会危害性不大。
4、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对智豪律师提出中
依法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相关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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