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葛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葛某甲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葛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葛某甲,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葛某甲从葛某乙处共购买三份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于买卖未通过检疫的家禽家畜长途运输。
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葛某甲被沭阳县公安局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岳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葛某甲及同案关系人葛某乙、董某某、葛某丙等人供述和辩解。
4. 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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