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起,王某某多次以自愿或诱骗方式,组织他人从成都乘坐飞机到达云南,在未办理任何通关手续的情况下,偷越国境到缅甸,实施跨国电信诈骗。在经过短暂的前期培训后,这些人就变成了“金融行业客户服务人员”,他们会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沟通,向被害人介绍投资平台,并发送“投资直播”链接。直播是由假扮的讲师进行虚假讲解,而其他成员则在直播间充当水军捧人气,诱骗被害人投资。当被害人相信该投资,所谓的讲师又会以该类投资门槛较高为由,推荐被害人在虚假平台开户充值。开始,被害人是可以获得高额收益,本金和利润也能无条件提现,但慢慢的,提现变成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才可以,大多被害人等投资平台彻底关闭才如梦初醒,发现上当受骗了。就算在平台尚未关闭前,有人提出撤资,也会被各种理由搪塞推脱。
2019年9月,王某某等犯罪团伙陆续偷渡回国。2021年4月10日,王某某在宁波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近日,成都锦江法院依法审结王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诈骗罪一案。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组织多人偷越国(边)境至缅甸,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一年内累计时间30日以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王某某系主犯,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且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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