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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滥用职权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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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龙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2018年5月31日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黄陵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6月7日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4月14日,被告人龙某某用看守所值班室电话先后与在押人员孙某某(已判刑)妻子肖某某及朋友刘某某(已判刑)相互通话12次,用个人手机与肖某某相互通话15次。
其中,被告人龙某某让孙某某与肖某某、刘某某直接通话4次,收受孙某某及肖某某赠送的羊1只、芙蓉王牌香烟1条。
案发后,作案工具金色iphoneA1699手机1部及羊和香烟折价款740元均随案移交。
2017年10月,涉黑案犯孙某某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羁押于该监室。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兰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龙某某岗位职责,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情况说明和黄陵县看守所证明、会议记录,黄陵县看守所值班室电话记录,龙某某、肖某某通话记录,华商报报道、公监管公安部内部传真电报、陕西省公安厅对龙某某违法违纪事件的通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赔了赃款。
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非监禁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的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多次让在押涉黑人员孙某某与亲属、朋友相互联系,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赃款,具有悔罪表现,控辩双方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龙某某多次让在押人员与亲属、朋友相互联系,且收受在押人员亲属财物,致使华商报曝光、公安部通报等,社会影响恶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未涉及案情,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和公诉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金色iphoneA1699手机1部及赃款人民币7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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