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23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4********,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高州市**路**号**院。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莞城街道创业路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行政及财务工作,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莞城区****路***号经营东莞市****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公司企业做账。2016年9月,刘某某将其两间公司的账务交由李某某来做。2017年3月,刘某某发现公司用于冲抵税额的发票不够,李某某称认识一名叫朱某某(在逃)的男子可以开增值税发票,但需要收取票面税额9.5%作为好处费,刘某某同意了。后刘某某将购买增值税发票的款项转账给李某某,由李某某向朱某某购买了4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税,票面税额合计466328.28元;2017年6月,刘某某又以同样方式在李某某的介绍下购买了25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税,票面税额合计290980元。刘某某从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偷逃税费128742.4元,案发后刘某某以补缴全部税费。
2、2017年5月,刘某甲经营的广东**家具有限公司外聘李某某当会计,刘某甲让李某某找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税,李某某找到朱某某购买1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为116947元。
3、2017年6月,刘某乙经营的东莞市**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外聘李某某当会计,刘某乙让李某某找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税,李某某找到朱某某购买了5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合计579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提取证据光盘一张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无视国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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