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
第五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 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 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 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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