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刑诉〔2018〕2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2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现住满洲里市**街**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镇**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17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2日补查重报。于2017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与魏某某(在逃)在满洲里市共同经营“**电子动漫城”利用赌博机营利,并雇佣被告人郭某某经营管理。2016年11月27日,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依法对“**电子动漫城”检查,当场查扣三台“鬼武者”、两台“打渔机”(每台可供两人同时使用)、两台“水浒传”、五台“猴子爬树”共四种机型赌博机,并抓获参赌人员李某某、张某某。2017年4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郭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马某某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某系从犯。同时,被告人郭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振良
2018年2月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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