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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沙坪坝区律师辩护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户籍地重庆市开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XX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公诉人申请证人张某甲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7月至XX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从重庆市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重庆某某文旅城项目中分包木工劳务,在不具有合法用工资格下违法招用民工从事劳务。共拖欠张某甲等36名民工的劳动报酬498224元、张某甲(拆模板班组8人)劳动报酬93000元。XX年1月31日及2月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通过短信通知马某某到该局清欠办接受调查询问,马某某拒不接受调查询问。XX年2月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马某某下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足额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劳动报酬,并将通知书张贴于某某文旅城项目部,还用手机短信告知马某某。马某某逃匿,于XX年5月18日在广东省某某市某某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向重庆市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留款8万元,实际拖欠工人劳动报酬511224元。重庆市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从8万元中向张某甲等33名民工发放劳动报酬74761.96元。马某某还应支付民工劳动报酬516462.04元(含张某甲93000元)。
其中王某某及汪某某2675元、吴某某19100元、钱某甲1356元、向某甲4793元、周某某11686元、唐某甲11700元、唐某乙3137.4元、向某乙4278.12元、唐某甲6939.24元、陈某某17085元、秦某某3473元、唐某丙5550元、张某甲9381元、何某甲13469元、何某乙13253元、袁某某26481元、邹某某23836元、于某某24621元、许某某15060元、张某甲13936元、刘某某16835元、杨某某18329元、王某某21315元、吴某某24353元、赵某某14873元、张某乙3108元、兰某甲4158元、肖某某11298元、兰某乙8834元、方某某6550元、李某某2584元、唐某乙21769元、宋某甲与宋某乙及张某丙共计37646.2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欠薪明细表,(马某某手写)工资表,证人张某甲、秦某某、吴某某、何某乙、何某甲、唐某甲、周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吴某某、许某某、兰某乙、李某乙的证言,涉嫌犯罪移送材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现场及张贴照片,短信记录、马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调查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立案审批表,领款条,到案经过及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马某某留存在重庆市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8万元由双方自行结算,马某某在支付了所有民工工资后到重庆市某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领取8万元中未发放的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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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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