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河南省鹿邑县。
因犯
盗窃罪、
诈骗罪于2005年11月3日被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5年1月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义乌市
看守所。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隽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9月,被告人谢某某在义乌市城西街道益公山路87幢和义乌市稠江街道新村5号经营的义乌市鲜哥服装厂期间,拖欠该厂10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43714.31元(其中高某2016年3月23日至9月1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2800元,俞香莲4650元,雷红燕1543.16元,杨俊策2160.86元,王宝英2250.88元,蒋小红5507.3元,罗朝米1901.11元,赵春桃601元,魏某6150元,王亚飞6150元)后逃逸。
2016年10月11日经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仍未支付。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魏某的陈述,证人龚某的证言,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投诉书,确认表,协议书,整改指令书,照片,调查笔录,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某某退赔被害人高先芳12800元、俞香莲4650元、雷红燕1543.16元、杨俊策2160.86元、王宝英2250.88元、蒋小红5507.3元、罗朝米1901.11元、赵春桃601元、魏向飞6150元,王亚飞6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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