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某,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创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住莆田市。
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9月3日被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
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刘浪波、梁雅宁,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4)2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辩护人刘浪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原系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共荣路2号东莞市创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
2013年12月开始,该公司拖欠160多名工人工资,共计约104万元。
2014年3月5日8时,何某某驾车逃离,并关闭手机和更换手机号码,逃匿到江苏省、上海市等地。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先后于2014年3月7日、11日两次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何某某支付工人工资,但何某某仍未支付,后由房东和霄边社区居委会垫付了工人的七成工资,共计728220元。
2014年9月3日8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江苏省苏州火车站地下2号出口抓获何某某。
以上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经查,涉案工资数额经工人、房东、社区及劳动人力部门统计,其中厂房房东和所在社区居委会垫付七成工资728220元,即拖欠工资总额达104万多元;根据工资明细表统计拖欠工资总额也是100多万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的拖欠工资数额,合理有据,应予支持。
因被告人何某某的拖欠行为,厂房房东和社区才被逼垫付工资,后房东和社区均向法院提起诉讼,何某某至今未予赔偿,房东和社区的垫付行为并不减轻何某某的社会危害性。
辩护人提出对指控的拖欠工资数额过高,房东和社区垫付工资减轻了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何某某认罪、悔罪,没前科,初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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