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刑诉〔2018〕1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422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2007年7月2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泗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16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7年11月10日、2018年1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7年12月8日、2018年2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0月26日,2018年1月8日、3月13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12月份,泗县**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甲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拖欠高某某、张某甲、马某某、王某某等94名工人工资753345元。经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整改及行政处罚后,被告人张某甲在指定时间内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工资考勤表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乙、马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会岱
2018年3月2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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