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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假冒商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会判多少年?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

 第1种情形,“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第2种情形,“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

第3种情形,“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应当立案追究。

第4种情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立案追究。

第5种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立案追究。 
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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