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因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被刑事侦查,现已
取保候审。本案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公安机关提请起诉的意见书指控:涉案公司以投资基金的模式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向社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3亿元。
【讨论重点】
赵某的身份认定和犯罪金额的认定。
【承办律师观点】
赵某只是本部的业务员,其只承担自己作为理财顾问涉及的金额,犯罪金额只有两千万余元。理由如下:1.赵某只负责行政方面的事务性工作;2.指控的协助管理事务,实际上仅仅是去送合同,没有介绍产品;3.赵某不参加丈夫给渠道商进行的会议;4.赵某没有对下面的业务员进行培训;5.赵某没有对业务员进行管理;6.赵某没有对本部的业绩进行提成。
【初步研讨结果】
因为赵某和分公司负责人系夫妻关系,因此,提成与否不是认定赵某作用地位的关键,主要是还是要看赵某在公司里面实际上是从事什么事务,起了什么作用,从而来认定赵某的身份地位。另外,在争取量刑时,积极退赃,争取从宽处理。
【关联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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