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3年至2016年期间,严某等人成立A公司,在未获金融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先以2%左右的月息出借给他人取得债权,再通过业务员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的人转让债权,非法吸收资金。公司共计吸收7亿余元,造成客户实际损失1.5亿余元。高某系该公司业务人员,吸收投资金额600余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起诉书指控“不特定多数人”的范围及认定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起诉书指控高某的发展对象及吸收金额对象包括其家属等人,且高某个人曾向A公司出借资金,以上金额均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此外,审计报告对于总金额的认定可能存在重复计算。律师团队指出吸收金额的重复计算及吸收对象的关系均是此类案件中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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