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据起诉书指控,2013年赵某与孙某等人商议伪造合同与某公司开展业务以骗取某公司的资金,在该过程中赵某等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私刻印章、伪造合同。赵某与孙某将回款用于个人购买住宅等高档消费。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结合赵某的到案经过及罪名、罪数等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关于赵某的到案经过,争议主要在于赵某是否具有逃逸行为,承办律师指出赵某并不知晓侦查机关已对其进行调查,并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更不能以此推定赵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于赵某是否成立合同
诈骗罪,争议主要在于赵某的客观行为及主观故意,赵某造假目的在于避免审批过慢,从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于赵某涉嫌
行贿罪,承办律师指出赵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指出该案中的罪数问题也是该案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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