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钱某等人在单某的安排下,利用汽车运输走私香烟,并将运输的走私香烟交给某市场的徐某。抓获李某、钱某等人时,在徐某的门市内搜查并扣押了走私香烟500余条,货值近10万元;在汽车内搜查并扣押了走私香烟36件,货值近30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该案的销售金额认定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首先在侦查机关查获的香烟中有部分香烟非现场抓获,不排除其他来源,不能将其计算为单某的涉案金额;其次侦查机关对于销售金额的计算标准来源不明。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表示赞同,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
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有多种标准,具体标准应向公诉机关进行核实;此外单某在该案中的作用认定也是应重点关注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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