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戴某伙同他人以联系找人购买车辆,并让购车人与二手车商签订二手买卖协议,约定由二手车商致富购买车辆的首付款,然后将购买的该车辆以低于4S店购买价格专卖给二手车商的方式,骗取二手车商的信任,待二手车商支付购买车辆的首付款后,将购得的车辆低价出售给其他人,从而获得非法利益。行为涉嫌构成
合同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当事人戴某的量刑情节方面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首先,戴某系受他人指使才实施了诈骗行为,并非犯意提起者,系从犯;戴某在到案后主动、如实地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且戴某在供述时亦充分、真诚的表达了自己认罪、悔罪的主观态度;此外,戴某在实施本案犯行前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本次涉案系在法律意识薄弱,受到他人蛊惑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所内律师团队在对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观点表示认同的同时,也建议承办律师可以比照已经得到判决的戴某同案犯的作用地位进一步丰富辩点,为戴某争取最好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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