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通过某公司的宣传广告参加招商会,并于招商会后与该公司签订合同。随后,李某发现购买的产品与该公司的宣讲内容不符,申请退款后遭到拒绝。李某后来调查发现,该公司曾因夸大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且该公司与其他三家公司使用同一产品,宣传时相互配合,但实际上这四家公司为一家公司。李某认为,该公司涉嫌犯
诈骗罪。
讨论主要问题:
1.案件定性。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抑或其他。
2.立案标准讨论。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李某等人有无控告成功的可能性。
讨论结果:
对于上述问题,所内律师表示被害人能否控告成功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其一,宣讲会内容虽然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但是该产品确实能够投入使用,需进一步查看相关证据,证明中美公司的宣传内容属于夸大或者虚构;
其二,结合涉案当事人人数、损失金额、地域分布范围等因素,综合考察上述几个公司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
其三,上述几个公司是否为同一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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