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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古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原广东开平**有限公司会计员,住开平市**路**号**幢**房。2015年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古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五华县**镇**村。2015年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系广东开平**有限公司会计员,其通过QQ聊天认识被告人古某某后,二人商定古某某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的价格向黄某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掌握公司开票电脑密码的便利,按照古某某提供的资料,分别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威**易有限公司,虚开以上述公司为受票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均为十万元版)并售予古某某,合计金额10194410.51元,税款1732998.80元。古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黄某某指定的中国银行账户汇入购买发票款项71562元。经查,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其中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4年12月分别由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申报认证抵扣税款,申报认证抵扣税款合计1179714.48元,后均于2015年1月又以进项税额转出并补交税款1179714.48元。
 
2015年1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回全部赃款71562元。同月13日,被告人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黄某某、古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证人郑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物证(照片);
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敏    
代理检察员:关亮云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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